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补修本科课程的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湖南商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本科阶段未系统学习过本学科专业指定的补修课程的研究生(以成绩单为准),须按培养方案要求,修读所在学科专业指定的补修课程,并达到要求。补修课程成绩进入个人成绩单,但不计学分。
第二条补修课程须列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补修课程未修或补修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补修安排
(一)须补修本科课程研究生于入学第一学期前两周,向培养单位提交补修申请(申请表见附件),所在培养单位根据补修申请情况,做出补修具体安排;并汇总统计本单位研究生补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二)补修课程在本培养单位开课的,由相应培养单位负责落实修课安排及考试事宜。单门补修课程的补修人数不足20人的,采取跟班学习形式;单门补修课程补修人数20人及以上的,可单独开课,由开课单位提出补修安排,报研究生院核批。
(三)补修课程不在本培养单位开课的,培养单位汇总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联系开课单位进行安排。
(四)补修课程属于校管课程的,考试安排由开课单位联系教务处落实。考试试卷及相关资料由开课单位存档。
第四条补修课程的成绩由任课教师向开课单位提供,开课单位汇总本单位研究生补修成绩单(见附件),统一交研究生院登记、备案。
第五条相关工作量与费用安排
(一)研究生补修产生的教学工作量由研究生院单独核算。研究生院根据课程所在单位提供的课程清单(课程名称、学时数、考核学生人数等)和考核成绩,按参加补修学习的研究生人数统计任课教师工作量。工作量计算办法:M=K1×N×T,其中,M为教学工作量;K1为补修学生人数系数,取0.05;N为参加补修研究生人数;T为课程实际学时(不计合班系数)。单独开课班级工作量折算系数最多不超过2。
(二)单独开课班级的考试监考费等费用,由研究生院根据考试组织单位提供的课程考试清单(课程名称、考试人数、监考人员名单、考务人员名单等),按研究生课程考试标准发放相应劳务费。
第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